国有资产流失严重,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极差是当前我国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 最基本特徵之一,也是削弱我国军队战斗力的根本原因之一,下面是笔者对军队国 有资产流失的现状与形式的调查结果,并对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进行分析,以 供叁考。
一、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理论与政策界线依
人们一般认为,凡是军队资产的减少,损失等现象,不论其主观客观,偶然 必然,有因无因,合法非法,都算作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。其实,这是很不正确的 。 从理论上说,所谓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,应是指一种国家财产权益的损失。 即涉及到当前和未来国家财产权利的流失,而不是一般实物财产灭失或财产数量的减少。因此,这里的“流失”也就是指国家资产所有者对财产所拥有的权益非法流 到另一个所有者手中,从而使原所有者受到不应有的财产利益损失。这种权益的损 失,即包括原有财产利益的损失,也包括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。用现代产权经济学 的观点看,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是一种交易费用的问题。科斯指出“如果指定, 分配和实施产权的费用不高,就不能说私有产权制度优於公产制度。换言之,假如 信息可以免费得到,监督和实施产权的费用极低,公产制度并不比私产制度的效率 差。”但由於我国军队国有资产管理面临国家 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大环境和军队 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内部信息流通不畅,监督机制乏力和实施产权管理的难度很大。 因此,军队资产产权交易的费用就会很高,也必然存在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。
从政策上说,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“必须是法律应该而且能够禁止的军 队国有资产的损失,必须是人为造成的并应当承担责任的军队国有资产的损失。” 由此可见,衡量是否军队国有资产流失,有两条基本标准:一是用法律的观点来评 价,造成军队国有资产的损失是违法行为,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;二是从主 客观的成因上分析,造成军队国有军队资产的损失,必须是主观人为造成的,应当 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。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8年1月12日颁布的关於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》中规定:“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条件是 :(1)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、占用者、出资者 和管理者; (2)违法主体必须是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,即具有过错’ (3)必须是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; (4)必须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发生,或不加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後果 。”以上四条缺一不可,共同奠定了确定军队国有资产流失责任的基础,从而可为 我们从政策上正确区分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,找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、以便 进行查处。
二、军队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与行为
(一)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,或有意低估,造成军队国有资产流失行为。改革开放以来,军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情况时有发生。例如:军队非经营 性资产因种种原因转入经营性领域;军队资产有偿转让、租赁、抵押、拍卖;军队 企业兼并、出售、联营、股份经营;军队开办中外合资、合作经营企业;军队企业 清算等。根据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》,军队国有资产占用,使 用单位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,必须依法进行评估,但是,绝大多数的部队生产经营 人员和企业经营人员在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发生上述变动情况时,没有按规定进行 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,或为了小集体利益,甚至个人私利,故意低估军队资产,造 成军队资产不应有的损失。如广州军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将部队占用的地皮和盖 好的厂房与外商合资合作,为了保证本单位有稳定的收入,即不进行资产评估,也 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,军队资产任由外商经营使用,不仅造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 际利益损失,更多的、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国家所有者凭此应该获得的未来收益权的 流失。
(二)在部队精简整顿过程中,趁机侵吞军队资产,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。
